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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二審遭判刑2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針對鄧文聰違反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乞貸部份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約罪判刑10年定讞。
鄧文聰另涉嫌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反職務向EFG銀行質押乞貸,二審時鄧文聰遭判有罪、黃正一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撤消此部份判決,發還台灣高檔法院審理。
前最高法院審查署特別偵察組告狀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1、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乞貸,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诳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乞貸。
鄧文聰一審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二審則被改判2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法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鄧文聰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認為,渣打銀行案情事證實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至於鄧文聰被控與黃正一共同掏空部門,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比及向美國要求協助調查的司法合作資料答複即判決,且未查詢拜訪黃正一辯詞與卷內證據不符的地方,撤消此部份判決發還更審。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8E%8F%E7%A9%BA%E5%B9%B8%E7%A6%8F%E4%BA%BA%E5%A3%BD-%E5%89%8D%E8%91%A3%如何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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